很多人都是知道僧官制度的,而且北魏的僧官制度是很成熟的,我们若是熟悉僧官制度的历史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僧官制度每个朝代的职责都是不同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北魏僧官的职责。
沙门统、都维那等僧官的职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统辖之下,管理全国僧徒,以更好地担负起北魏统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务,并具体地处理有关僧务,包括制定和执行僧律,决定和批准僧尼资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
三国时,天竺沙门昙柯迦罗来洛阳宣译戒律,这是中国内地传译僧律之始。后来,有些中国僧人也曾因时因地制定了一些适当的戒律条文,用以节制僧尼的行为,调节僧伽(僧团)内部可能产生的矛盾,如晋释道安的《僧尼轨制》,庐山慧远的《法社节度》等。北魏时期,有关制定、监督执行僧律的任务,已由政府管辖下的僧官来承担。北魏曾先后数次制定“僧禁”,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沙门统僧显又一次刊定“僧禁”,立“僧制”四十七条。孝文帝为此下诏曰:“自像教东流,千令已半。秦汉华俗,制禁弥密。故前世英人,随宜兴例,世轻世重,以裨玄奥,先朝之世,尝为僧禁,小有未详,宜其修立。近见沙门统僧显等白云:欲更一刊定。朕聊以浅识,共详正典,事起匆匆,触未详究。且可设法一时,粗救习俗。须玄白一同,更茵厥衷。”
除了制定“僧禁”,即宗教法令之外,僧官还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同监督这些法令的实施,对于不遵守律令的僧尼,僧官有权加以处置。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就是说,僧人犯法,除杀人以上之罪,均不必按世俗法律处置,而是由僧务管理机构——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处治。
北魏时期制定的僧制内容,现已无法知其详。但从《释老志》所载当时沙门统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
(一)“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按指田宅、田园、谷粟米麦、奴婢、群畜、金银财宝、象牙刻镂、釜锅)。”
(二)“车牛、净人(按指奴仆)、不净之物,不得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听一乘。”
(三)“出家舍著,本无凶仪(按指葬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限以七日。”
(四)僧尼平时应安居于寺院中,“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者,必须脱服还民,取消僧籍。
(五)必须有僧五十以上,才能营造寺庙,若有违犯,处以“违敕之罪”,将寺内僧众驱出外州。
僧官不仅统辖本国僧尼,即使对外国来的僧尼,也要经过鉴定,决定去留。若有德行够三藏条件者才能留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也要依僧律治罪。
僧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决定和批准僧尼的资格。北魏度僧,主要由朝廷控制。早在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帝曾为师贤及其同伴五人亲为剃发,并下令诸州“好乐道法,欲为沙门者,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e文成帝时,度僧尼三万许人,“释门广被,始自文成”。e此后北魏历代帝室均有度僧之举,致使僧尼竞滥。至元魏末期,僧尼大众已逾二百万人之多。如此巨大的僧尼队伍,不免“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简别沙汰。而这一工作,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僧官负责。
延兴二年(472年),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对无籍僧尼“精加隐括”。对“为三宝巡民教化”者,需要州镇维那的“文移”(证书)或是都维那的“印牒”,然后才能通行。太和十年(486年),又因“愚民侥幸,假称人道,以避输课”,下诏严加清检,罢遣无籍僧尼。令各地寺主、维那进行审核,凡“道行精勤者”,仍许保留僧籍;而“为行凡粗者”,不管有无僧籍,一律罢遣归俗,取消僧尼资格。
掌管僧祗粟,亦是北魏僧官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僧祗粟即由“僧祗户”上缴的粟米。此原由昙曜任沙门统时创立。设立僧祗粟,本来一方面是为了施给僧尼,保障僧尼有较稳定的日常生活来源,使他们能安心出家修行。另一方面是遇到灾荒之年,亦可赈济出贷,救济灾民。e僧祗粟原由各级僧官机构掌握运用,但后来由于“主司冒利,规取赢息”,成了僧官们放高利贷的资本。甚至“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引起了民众愤怒,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永平四年(511)诏曰:“自今以后,不得专委维那、教统,可令刺史共加监括”。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机构独家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监管了。
上面就是关于北魏僧官的职责了。我们平时修行佛法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的认真恭敬,这个对我们来说是很好的,而且我们可以每天都坚持念诵修行佛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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