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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智锋:让宗教慈善“运转”起来

发布时间:2024-12-14 04:42:14作者:互动金刚

  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慈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的趋势。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也日益意识到宗教慈善的益处,并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促其发展。宗教教义的支持,宗教领袖的推动,宗教组织所拥有的社会信任、服务经验、组织基础和志愿者队伍,使得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慈善有着先天的优势。在我国,宗教慈善这辆和谐号列车的正常运转,既需要国家搭建慈善大道供其奔跑,也需要它的“四轮”协同并进:政府的引导、社会的协同、法治的保障和宗教的推动。  宗教慈善是个好事情  今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宗教慈善是个好事情。在西方,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对福利国家的产生、福利国家的运作以及当下福利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中国,随着宗教团体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和社区服务,人们也渐渐地认识到宗教慈善的益处。  首先,宗教慈善是现代社会福利事业的先声。在现代大学、医院、养老院还没成型之前,西方中世纪的教会和修道院便承担着这些教育、医疗和养老的功能。那时,教会是社会生活的中心,人们的生老病死都与教会密切相连。教会不是社区外一个组织,而是一个在社群中的组织。社会成员资格与教会成员资格高度重合,构成了一个有着共同身份认同和规范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成为了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现代化带来了神圣领域与世俗领域的分离。民族国家的兴起,推动了国家和教会的制度性分离。原来由教会和家庭所承担的教育、医疗和养老等公共服务也慢慢转交给国家。教会的慈善慢慢地变成了国家的福利。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转移过程中,教会慈善和国家福利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互斥的。直到今天,教会仍承担着西方社会相当一部分教育、医疗和养老的功能。  其次,宗教慈善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缓解福利国家的危机。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以公民权为依据,以领土为范围的福利国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高福利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一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人口老龄化,外来移民的增多,妇女角色的改变,也使得西方的福利制度难以为继。由于福利国家主要通过政府提供社会福利,政府的低效和膨胀,也使得福利成本变得高昂。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是一个全能政府,政府取代了市场和社会,为人们包办一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慢慢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推动了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政府慢慢地从市场和社会撤出,原来由政府包办的社会福利逐步交给了市场和社会。但是由于企业不愿意承担太多的社会福利责任,一般的社会组织也因太弱小而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政府的撤出却又引发了很多民生的问题。  很多国家通过私有化、政府再造和福利外包的方式来应对福利的危机。这形成了一个由市场和社会提供服务,让政府来买单的模式。但是,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市场来提供社会福利看似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并提高了福利供给的效率,但是毕竟企业不做无利可图的生意。而交给社会看似解决了追逐利润的问题,但是由于一般社会组织太弱小,政府不仅要为服务买单,还要为组织的培育和运转买单,这样的成本并不比市场低多少。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一般的社会组织都无法较好地解决福利危机的问题。要低成本高效率地提供福利,需要找到一个以公益为驱动力,又有较好的组织基础和行动能力的行为体。宗教便是这样的行为体。  宗教组织从事慈善事业有其特定的优势。有研究表明,宗教参与和社会参与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换言之,参与宗教活动越多的人,往往捐献和参与志愿者服务的概率也会更大。  宗教对于把原子化的人组织起来,为制度运转提供社会资本,有积极作用。此外,与一般社会服务组织相比,宗教教义的支持,宗教领袖的推动,宗教组织所拥有的信任、服务经验、组织基础和志愿者队伍都使得宗教组织能更好地参与社会服务。这些都使得社会服务能够低成本运作,能够有更多的关爱,能够更贴近社群和人们的需要。稳定的奉献和志愿者队伍也使得这些组织的运作免遭资金和人力短缺的危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宗教组织都会积极地参与社会服务,这取决于宗教组织的理念、传统、领导权、组织框架和资源状况。一般来说,比较入世,关注社会福利和正义,有较好组织基础和人力物力资源,又有宗教领袖去推动的宗教组织能较好地参与社会慈善事业。  影响宗教慈善“运转”的四个因素  宗教参与社会慈善活动既彰显了宗教教义驱动下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宗教的社会属性。当民族国家和现代的福利制度还未建立时,宗教与宗族便是社会慈善的主要提供者。现代化和民族国家的建立,推动了神圣领域和世俗领域的功能性分化,使得教育、医疗和慈善慢慢从宗教团体转到国家和市场。这种结构性的分化也使得宗教团体内部发生了分化,有的仅专注于灵魂救赎和教团内的互助,有的能兼顾灵魂救赎和社会慈善,并把救助的范围从团体内扩大到团体外。总的来说,以下四个因素影响了宗教慈善的提供:  首先,宗教的教义与理念会影响到宗教团体对慈善的参与。虽然各种宗教对慈善都有教义的支持,比如佛教的“功德”,道教的“贵生”,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十一奉献”,伊斯兰教的“天课”,但是不同宗教以及同一宗教内不同的宗派对待慈善问题还是有着显著的差异。美国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把宗教区分为入世的宗教和出世的宗教。一般而言,出世的宗教较少参与慈善服务,而入世的宗教则会更多地参与到慈善服务中。此外,就宗教的社会形态而言,教会(church)要比教派(sect)和膜拜团体(cult)更多参与到慈善服务中。在基督教内部,主流教派(又有人称其为现代派或社会福音派)要比基要派对社会慈善有更多的兴趣。  其次,社会福利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也会影响到宗教团体的慈善服务范围。根据社会福利生产者(主要是国家、市场、社会组织和家庭)之间的权重,国家可分成以下三大类:自由模式、保守模式和社会民主模式。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理念来源,也对福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提供福利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在自由模式下,福利主要是通过市场购买来实现。在社会民主模式下,福利主要是通过国家来提供。在这两种模式下,宗教提供社会服务的范围都是有限的。

宗教扮演的只是一个辅助的角色。只有在保守模式下,宗教团体才成为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例如,在德国,国家与宗教团体结成伙伴关系,国家帮助宗教团体对其成员征收教会税,并由宗教团体给其成员提供社会福利。  再次,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会影响到宗教慈善的空间。有的国家对宗教团体给予较多的支持,有的则给予很少甚至不支持。有的国家给宗教以平等的支持,有的国家则支持一些特定的宗教团体。有的国家对宗教团体作出诸多的限制,有的则给宗教团体以较多的自由。这些都会影响到宗教团体的资源状况和活动空间,进而影响到宗教慈善的“运转”。例如,圣公会作为英国的国教能够从国家得到很多财政与政策的支持。“耶和华见证人”等新兴宗教在欧洲不仅难以得到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它们的活动包括慈善也会受到国家的诸多限制。  最后,宗教团体的组织状况也会影响到它的慈善供给能力。宗教团体参与慈善事业需要有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因此宗教团体的资源状况和动员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宗教慈善的提供。一般而言,资源比较充足和动员能力较强的宗教团体具有较强的慈善供给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基于成员资格并有更稳定宗教参与的宗教团体,要比基于访客和游客、宗教参与较弱的宗教团体有更强的宗教慈善提供能力。宗教领袖是否推动也会影响到宗教团体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参与。因为唯有在宗教领袖的推动下,资源才能变成能力,理念才能转化为行动。当然,这并不排除平信徒领袖的影响力。  中国宗教慈善的现状与潜力  与西方相比,中国宗教对社会服务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宗教慈善在中国还是一个成长中的事物。概括而言,宗教参与对社会服务的参与主要体现为社会捐助,并呈现出一种“灾难经济”模式。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0年的玉树地震给中国宗教进入社会提供了一个机会,推动了宗教慈善的发展。  汶川地震以前,宗教信徒组织参与社会慈善大多是零散的、被动的。此外,他们参与社会慈善的时候,往往淡化宗教身份,把钱捐给政府主导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并通过这些机构提供慈善服务。虽然宗教团体也会开展一定的志愿者活动,但这往往局限在宗教场所附近的社区。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改变了这种宗教慈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宗教突破既有框架的束缚,跨地区、跨组织地进行慈善救灾;宗教主动地、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救灾;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没有因为灾难结束而结束,相反,很多组织得以延续和建立;政府和社会也有限度地把宗教纳入进来。  虽然中国各大宗教对社会福利的参与仍非常有限,但是他们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有着很大的潜力。目前,中国发展最快的宗教是佛教和基督教。近年,民间宗教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复苏。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宗教信徒的构成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越来越多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皈信了宗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  如何让宗教慈善真正“运转”起来  既然宗教慈善是个好事情,而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慈善又有其独有的优势,那么,如何才能让兴起中的宗教慈善更好地“运转”起来?笔者认为宗教慈善犹如一辆和谐号列车,这辆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一路”和“四轮”。“一路”是指可供宗教奔跑的慈善大道,“四轮”指的是政府、社会、法律与宗教。2012年国务院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团体提供了一条慈善大道。但除了慈善大道外,要让宗教慈善真正“运转”起来,各方仍需要在以下关节点上作出努力:  第一,国家需要更加明确对宗教慈善的态度,给予更多的社会空间,并搭建一个法律框架规范宗教慈善的运作。时至今天,宗教在中国仍未“脱敏”。在很多情况下,宗教仍被当做一个特殊的类别来对待。文化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对外交往以及宗教自身的状况均影响了国家对宗教的态度。现在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还是以场所为中心,宗教团体被限定在国家认可的宗教场所里。宗教团体要在宗教场所以外开展活动,既缺乏法人身份,也缺乏进入渠道和法律保障。“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外,虽然民政部已经放开了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但是宗教类组织的登记仍面临很多实际的障碍。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为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例如,设立宗教慈善基金,与宗教团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宗教团体本身需要提高慈善意识,强化组织建设,并探寻一个有效的宗教慈善运作模式。从宗教义理来看,中国五大宗教都可以给宗教慈善提供理念支持,真可谓“种种宗教通慈善”。但现实中,我们看到并非所有宗教团体和组织都意识到宗教慈善的重要性,只有很少一部分宗教团体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虽然佛教的人间化和基督教的社会福音化在宗教团体内部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团体只能裹足不前。宗教团体需要努力思考如何在多元的教义里形成慈善共识,使得宗教的核心教义能够与社会慈善参与协调起来,思考如何把与救赎、献祭、功德有关的宗教行为转化成具有公共性与现代性的社会慈善行为。这需要宗教大师们挖掘经典,阐发义理。除了宗教自觉外,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慈善还需要建设好组织和队伍,选好模式。  第三,宗教慈善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与参与。宗教虽然超然于世界,但仍存在于社会。就此而言,社会是宗教的基础。宗教团体可以动员信徒出钱出力,但在中国这个非宗教信徒占大多数的国家里,宗教内的动员是非常有限的。慈善事业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宗教慈善离开了社会的支持与参与也必然会行之不远。因此,宗教需要跟社会建立起制度性的连接。另外一方面,社会虽然蕴含了很多的资源和力量,但是原子化的个人若不被组织起来,潜藏的资源若不被动员起来,这些资源和力量将永远沉睡下去,不能转化为慈善的动力。就此而言,社会也离不开宗教这个公信力高、组织性强、动员能力大的“兄弟”。  第四,宗教慈善的持久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尊重与协同。社会希望宗教团体不要借慈善来传教,希望宗教慈善能给社会带来福祉,但不希望宗教慈善破坏社会的规范与秩序。宗教团体希望宗教慈善能够按教义而行,并能促进宗教的发展。这些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张力,需要各方能够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协同并进。笔者的研究发现,一个能把政府、企业家与一般市民以及宗教团体结合起来的模式更有助于宗教慈善的发展。如果政府能够出面,企业家和一般市民能够出钱,宗教团体能够出钱出力,那么宗教慈善就能够更好地“运转”起来。  社会慈善作为一种共同的事业,需要我们尽可能把更多的行为主体纳入进来。一个能把国家、市场和宗教团体整合起来的宗教慈善运营模式将造福于中国的亿兆黎民。如何构建一个框架,使得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含宗教组织)和社会成员能够协同起来,这是社会政策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相信在政府的引导、社会的协同、公众的参与、法治的保障和宗教的推动下,宗教慈善这辆和谐号列车将为小康目标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作者系美国贝勒大学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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